中国人民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高效地开展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决策水平,提升工作质量,保证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地方和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指学校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拆除、加固、翻建、维修改造、装饰装修以及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的更新改造等工程,包括与之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测绘、检测、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相关活动。后勤集团和物业管理单位使用自有经费安排的修缮工程,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修缮工程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教育部、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和有关管理制度,对修缮工程周期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立项审批、采购招标、组织实施和资金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修缮工程规范、有序进行。
第四条 修缮工作委员会是修缮工程管理协调监督机构,负责修缮工程年度计划论证工作,对重大修缮工程提供决策咨询和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园建设管理处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园建设管理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审计处、保卫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实验室管理与教学条件保障处、信息技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园建设管理处。修缮工作委员会组织架构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是修缮工程管理执行机构,负责修缮工程周期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编制,负责自筹资金修缮工程的立项报批,负责学校立项自筹资金修缮工程和国家专项资金修缮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发展规划处负责国家专项资金修缮工程的立项报批工作。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应急修缮工程立项审批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 周期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编制
第六条 修缮工程计划编制应遵循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统一管理、远近期结合的原则,分为周期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征集、审核和汇总学校修缮工程的需求和意见,编制学校修缮工程周期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七条 学校各学院、机关部处、后勤集团、物业管理单位等均可申报修缮工程周期滚动计划或年度计划项目。校园建设管理处于每年10月负责组织下一年度修缮工程项目集中申报,项目申报单位负责报送修缮工程年度需求计划表(附件二),明确工程概况、必要性、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进度计划、预期绩效目标等。修缮工程需求表须经项目申报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部处职能会议等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
第八条 修缮工程周期滚动计划的编制。修缮工程周期滚动计划应遵循定期储备、年度调整、动态跟踪和滚动管理的机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资金预算统筹安排。国家专项资金修缮工程周期滚动计划,由校园建设管理处配合发展规划处编制。
第九条 修缮工程年度计划的编制。编制修缮工程年度计划,应坚持“科学规划、保障基本、突出重点”原则,区分轻重缓急,优先保障与教学科研紧密相关、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项目。校园建设管理处协同发展规划处、财务处、保卫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信息技术中心、后勤集团、物业管理单位等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修缮工程年度计划,同时对已批复的修缮工程周期滚动计划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十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分阶段有步骤组织修缮工程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制修缮工程项目申报书,初步评审通过后,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制细化论证报告,协同上述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工程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效益,形成修缮工程年度计划。根据工程项目重要性和复杂性程度,可按照学校程序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章立项审批
第十一条 修缮工程年度计划编制完成提交修缮工作委员会研究论证通过后,按照有关修缮工程决策程序规定以专题报告或年度计划的形式报送学校审批,获批后予以立项,确定修缮工程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专项资金的修缮工程,其立项审批由发展规划处牵头按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组织申报,经教育部评审通过后予以立项。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外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立项审批,项目申报单位填写《房屋装饰装修审批表》(见附件三),明确装饰理由、装修部位、装修方案、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进度计划、预期绩效目标等情况,经党政联席会议、部处职能会议等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后,依次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保卫处、校园建设管理处审核,若涉及预算调整请财务处参与审核,必要时请信息技术中心等部门参与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有关修缮工程决策程序规定予以立项。
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外的其它修缮工程的立项审批,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编制立项材料,明确工程内容、修缮方案、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进度计划、预期绩效目标等情况,经党政联席会议、部处职能会议等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校园建设管理处审核,若涉及预算调整请财务处参与审核,必要时请保卫处、信息技术中心等部门参与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有关修缮工程决策程序规定予以立项。
第十五条 若因抢险救灾、排除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或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决策程序等情况下发生的修缮工程,职能部门负责人视情况以合适方式向学校领导请示同意后可先行组织实施,待危机情况解除后再及时履行决策立项程序。
第五章 采购招标
第十六条 修缮工程采购招标工作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校园建设管理处、项目申报单位配合实施。按照《中国人民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大学修缮工程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中国人民大学工程服务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开展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测绘、检测、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采购招标工作。
第十七条 年度计划内的修缮工程,校园建设管理处牵头、项目申报单位配合,按照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有关业务流程,开展采购招标工作。
第十八条 年度计划外的资金来源为学校专项或者自筹资金的修缮工程,原则由校园建设管理处配合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组织采购招标工作。因为业务需要,属于后勤集团、物业管理单位业务管理范围内的修缮工程,经校园建设管理处研究后可委托后勤集团、物业管理单位配合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按照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有关业务流程,开展采购招标工作。
第十九条 年度计划外的资金来源为项目申报单位的修缮工程,由项目申报单位牵头、校园建设管理处配合,共同按照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有关业务流程,开展采购招标工作。
第二十条 若因抢险救灾或排除重大质量等安全隐患或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决策程序等情况下发生的修缮工程,职能部门负责人视情况以合适方式向学校领导请示同意后可先行采购、组织实施。相关情况说明等支撑材料在突发危机解除后及时报相应决策机构履行决策程序。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修缮工程原则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年度计划内的修缮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年度计划外的修缮工程根据需要实行监理制度。按照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有关业务流程,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合同及相关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修缮工程原则实行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年度计划内的修缮工程实行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年度计划外的修缮工程根据需要实行造价咨询制度。按照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有关业务流程,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合同及相关文件实施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第二十三条 修缮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修缮工程的立项咨询、方案咨询、规划、勘察、设计、测绘、质量检测、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等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按照学校有关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基础设施改造、房屋修缮工程原则由校园建设管理处组织实施;属于后勤集团、物业管理单位业务管理范围内的修缮工程经研究后可委托后勤集团、物业管理单位组织实施;资金来源为项目申报单位的修缮工程,由项目申报单位和校园建设管理处联合组织实施。
专业性强的消防、弱电等单项工程由申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工程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安全、功能、造价、进度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完成合同签订、款项支付、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等工作。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修缮工程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资金管理执行学校有关工程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发展规划处负责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项目立项审批等工作;校园建设管理处主要负责修缮工程的概算编报、预算执行、投资控制和款项支付等工作;财务处主要负责工程资金筹措、预算安排、资金调配、支出监控等工作;审计处负责工程结算审计等工作。
第八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八条 修缮工程实行竣工结算审计。确有必要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的项目,审计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后未经审计处结算审计,原则上不得结项。
第二十九条 修缮工程原则实行绩效评价。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工程按上级部门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数据。年度计划内的修缮工程应在立项审批环节按规定确定绩效目标,工程完工后按照规定对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中共中国人民大学第十四届党委会第114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由中国人民大学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