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大中型基建工程施工阶段及竣工结算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基建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教育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09〕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过程审计是指在大中型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学校审计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开工建设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所进行的确认、控制和评价活动。全过程审计的目的是促进规范建设工程管理,维护学校利益,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三条 全过程审计工作由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委托由招标确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承担。咨询公司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管理、监督。审计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四条 全过程审计的工作内容
(一)招投标及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审核与监控工作。
1、工程招投标及工程材料设备招投标的工作程序是否遵循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招投标的法规、条例、文件,是否符合学校制定的招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
2、对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拟签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含各专业分包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采购等)在发放及签订备案前的审核,重点审核其中有关投标报价、评标办法、结算原则、工程付款约定、违约罚则、变更与索赔计价、质量、工期、保修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合理、有效,提出修改及完善的意见或建议。
3、专业分包或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过程中的清标工作,即对各投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对比分析,审核投标报价有无缺错、漏项;投标内容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中是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是否有价格偏离市场行情较大、不平衡报价或报价雷同等,并出具清标审核报告。
4、审核分包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的采购是否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招标管理规定、施工合同约定及内部控制工作程序,通过招标或竞争性比选等方式确定。材料设备价格是否与市场价格相符,综合单价计取及调整依据是否充分合理;
5、对洽商变更项目的合理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各种签字手续、程序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内控制度的要求。对隐蔽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签证等工作量(包括变更的工程量、补充单价等),与相关各方进行现场核实、鉴定认可工作;
6、审核施工过程中的索赔费用,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时间内及时出具审核意见函及注意收集整理现场资料以利于谈判及索赔费用的确定。
7、随工程进度对照检查已签合同的履行情况。审核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等的支付,是否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支付,并履行相关的内部控制审批手续。
8、审查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9、其他与工程造价相关的事项。
(二)竣工结算阶段结算的审核工作。
1、审核结算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结算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2、审核工程量计算是否真实,有无错、漏、重复计取项,审核变更工程量的准确性。
3、审核合同价款的调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及施工期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处颁发的相关政策文件。
4、审核结算单价、费率计取及结算总价的合理准确性,确定结算金额,完成结算审计报告。
(三)对施工过程审计、竣工结算审计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出具全过程审计报告。
第五条 审计部门在全过程审计中的职责。
(一)采用招标方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咨询机构,并与之签订有关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二)编制实施具体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审计实施细则,审核确认咨询公司编制的工作实施方案。
(三)负责组织协调全过程审计工作,与相关部门商讨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按照工程各个阶段的审计计划完成审计工作内容。
(四)确定结算工程造价,作为工程结算及财务付款的依据。
(五)对受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的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对咨询公司提供的咨询意见进行审核和确认;审核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编写的全过程审计报告,并与校园建设管理处就报告中反映的问题交换意见,审计报告经修改、确认后上报校领导及学校相关部门。
(六)根据合同向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支付审计费用。
第六条 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除在工程中履行其正常的管理职责外,还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全过程审计工作。
(一)协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各方,支持和配合全过程审计工作、落实审计意见。
(二)按时向审计部门提供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完整、准确资料,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提前通知审计部门参加与受托项目相关的图纸会审、工程例会、招投标的监标、安排相关各方现场签证等活动,以便审计部门获取工程信息。
(三)协同审计部门解决全过程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依据合同规定及审计审定的结算金额确定工程造价,支付结算价款。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根据学校的委托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制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并根据经学校确定的审计方案实施全过程审计的工作内容。
第八条 在全过程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应对每个送审事项出具相应的书面咨询意见或审计意见。其中,特别重大事项需经审计部门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共同商议或请示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具咨询意见或审计意见。
第九条 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及审计介入时点由审计部门根据学校要求、工程规模及审计资源情况确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