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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和北京市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教育部及地方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和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对基本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基本建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项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日常重要事项由基建专题会议研究和解决。校园建设管理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

第五条  基建专题会议由主管校领导召集,参会单位由校园建设管理处、审计处和有关工作部门组成。基建专题会议定期召开,对基建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和解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

第二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六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权威性和可持续性。

第七条  校园规划的编制或修订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保障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规划应贯彻环保、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八条  学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广泛听取师生员工和校友的意见。

第九条  校园规划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按规定上报教育部,并根据教育部意见修改完善。校园规划依照有关规定报市规划部门批准后送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  学校根据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每五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确定五年内的规划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章  招投标和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及社会审计等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合法有效的平台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中国人民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规定》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

第十三条  招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公开信息,接受纪检、监察、审计、教代会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及社会审计等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按照《中国人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各类合同应符合相关法律,重要合同需经审计处、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核。各类合同原则上应采用标准文本,如因特殊情况采用非标准文本的,需报学校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合同由校长授权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人签署。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合同的执行和管理,确保合同全面履行。

第四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各类用房实际情况,提出建设项目需求,校园建设管理处根据校园规划和基建规划提出场址选择意见,由基建专题会议研究后,上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

第十七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按照学校决策,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及场址选择等,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上报教育部批复。

第十八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需求分析、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建筑方案、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等,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上报教育部批复。

第十九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根据需要上报教育部批复。

第二十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管理、使用、运行维护等部门提供功能需求和周边基础设施资料,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二十一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办理规划、建设、人防、消防、环保、园林、市政、供电、燃气等专项报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图纸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一)组织校内相关专业部门审核设计图纸,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委托具有专业经验的第三方对重要项目、重要系统进行咨询。

(三)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审图公司对施工图进行强制审查。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校园建设管理处通过招投标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建设项目监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合同及相关文件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实行甲方代表管理制度。甲方代表由校园建设管理处委派,甲方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甲方代表参与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人、甲方代表、各专业管理人员定期、常临施工现场,参加监理例会,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建设项目安全、质量、进度、功能和造价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监督参建各方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相关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二十七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强化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定期检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工期实现目标。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造价控制制度。施工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范、经济、合理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设计变更及洽商。

(一)设计变更和变更洽商的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不完善,或使用单位、建设单位提出要求的设计变更和变更洽商,须经校园建设管理处或基建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和变更洽商手续,变更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共同签认。

(二)工程量现场签证管理。工程量的现场签证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四方共同签认。

第三十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监督参建各方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创建环境友好型工地。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达到竣工条件后,校园建设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须接受北京市住建委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校园建设管理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至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十三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五章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任务是遵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建设项目资金,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好建设项目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监督和效益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五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根据建设项目概算和进度计划提出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商财务处并经学校批准后,列入教育部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专款专用原则。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效益原则。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造价,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资金支付依据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资金支付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大学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资金由财务处和校园建设管理处共同管理,基建财务管理机构设在财务处。

第三十九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督促监理单位及时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在对监理单位审核的结算资料进行复核后报送审计处,进行结算审计。

第四十条  审计处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结算审计,提出建设项目结算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财务处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牵头组织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审后,报教育部审核。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校园建设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会同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

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和教代会对基本建设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建设项目招投标等工作环节重点监督、加强防范、严格管理,确保基本建设工作廉洁、阳光运行。

第四十四条  审计处负责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进行竣工结算。

第四十五条  基本建设工作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大学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