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基建、修缮工程决策程序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修缮工程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学校基建、修缮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大学“三重一大”制度规定》(校党字【2011】49号)等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校园规划、基本建设规划、修缮工程年度计划编制和修订,以及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项目的决策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 基建、修缮工程决策机制
第三条 学校基建、修缮工程决策机制主要包括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主管校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和职能部门决策会议。
第四条 主管校领导主持召开的关于基建、修缮工程决策的专题会主要包括新校区建设专题会、校园建设专题会。
(一)新校区建设专题会由主管校领导主持召开,发展规划处、新校区建设办公室、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派驻新校区建设监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工程项目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人参加。
(二)校园建设专题会由主管校领导主持召开,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校园建设管理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工程项目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 职能部门决策会议由职能部门负责人主持召开,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等参加。新校区建设办公室负责通州新校区基建工程管理,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老校区、清华东路甲7号院、中关村校区基建、修缮工程管理。
第三章 基建、修缮规划决策程序
第六条 基建、修缮规划决策事项主要包括校园规划、基本建设规划、修缮工程年度计划。
第七条 校园规划的编制或修订。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校区功能定位、事业发展规划,学校有关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或修订校园规划,并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充分听取师生等员工意见,然后提交学校主管校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讨论研究,专题会讨论通过后报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策。
第八条 基本建设规划的编制或修订。新校区建设办公室会同学校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校园建设管理处等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校园总体规划、现有办学条件、资金筹措能力,提出五年基本建设规划,提交学校新校区建设专题会讨论研究,新校区建设专题会讨论通过后报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策。
第九条 修缮工程年度计划的编制。校园建设管理处协同发展规划处、财务处、保卫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信息技术中心、后勤集团、物业管理单位等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修缮工程年度计划。
国家专项资金、学校自筹资金或其它途径资金来源的修缮工程决策立项后,确定修缮工程年度计划。
第四章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决策程序
第十条 基建工程项目决策事项:
(一)基建工程项目立项决策,主要包括基建工程项目的功能定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筑风格和投资规模等。
(二)基建工程项目技术选型、材料选择等决策事项。
(三)基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洽商变更等决策事项。
(四)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基建工程项目,项目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金额10%的,须重新决策并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利用自有资金的基建工程项目,项目总投资超过备案金额20%的,须重新决策并申报备案。
第十一条 修缮工程项目决策事项:
(一)修缮工程项目立项决策,主要包括拟修缮项目现状评估、修缮内容和投资规模等。
(二)修缮工程项目的技术选型、材料选择等决策事项。
(三)修缮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洽商变更等决策事项。
第十二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决策程序:
(一)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策事项:
1.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立项决策;
2.集中研究决策多项工程,累计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立项决策;
3.校长办公会或主管校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提请决策的其它重大事项;
(二)校长办公会讨论决策事项:
1.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立项决策;
2.集中研究决策多项工程,累计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立项决策;
3.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预算造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洽商变更等决策事项;
4.主管校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提请决策的其它重大事项 。
(三)主管校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讨论决策事项:
1.投资规模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基建工程项目立项决策;
2.投资规模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修缮工程项目立项决策;
3.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技术选型、材料选择等决策事项;
4.基建工程估算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重大项目的采购方案(资格条件、技术标准及要求、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合同重要条款等)的审定事项;
5.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预算造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洽商变更等决策事项;
6.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授权决策事项;
7.职能部门决策会议提请决策的其它事项。
(四)职能部门决策会议讨论决策事项:
1.投资规模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立项决策;
2.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预算造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洽商变更等决策事项;
3.估算50万元以下基建工程项目的采购方案(资格条件、技术标准及要求、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合同重要条款等)的审定事项;
4.修缮工程项目的采购方案(资格条件、技术标准及要求、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合同重要条款等)的审定事项。
第十三条 若基建、修缮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以下突发紧急情况,职能部门负责人经请示学校领导同意后可先行实施,相关情况说明等决策支撑材料待突发危机解除后及时报送相应决策机构,相应决策机构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及时履行决策程序。
(一)基建、修缮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抢险、救灾,排除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等情况。
(二)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并且由于未能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将导致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况。
第十四条 应急修缮工程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决策立项、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投资规模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通州新校区基建工程项目立项决策专题会,应由主管新校区建设工作、主管财务工作、主管资产工作的相关学校领导共同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处及派驻新校区建设监审部人员,仅列席相关决策会议,不参与具体决策事项,对相关事项的审计依据学校审计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通州新校区之外的学校新建校区基建工程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人民大学基建、修缮工程决策程序规定》(2015—2016学年校政字6号)同时废止。